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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

广西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09日 17: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強对广西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广西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我校各有关学科按广西大学科技处发布的“重点项目年度实施细则”组织申报。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重点项目应具备的科研条件要求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
 1、申请者在近五年内应承担过国家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按研究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若申请者原承担的科研项目在规定执行年限内未按规定办理鉴定、审定、结题,且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的,重点项目则不受理申请者的申请。
 2、申请者在近五年内取得的研究成果。申请者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部份论文要被SCI或 EI收录,或专著一部(不含编著),或发明专利2项。
二、人文社科类:
 1、申请者在近五年内承担过的科研项目要求与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点相同。
 2、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6篇;或专著不少于2部(不含编著)。
第四条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重点项目的时间保证,并具备开展研究的条件和环境;在申报重点项目当年,不受理离校三个月以上申请者的申请。
第二章 评审与批准
第五条 重点项目评审与批准程序:科技处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 重点项目采用通讯评议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与评审工作均由校外专家完成。
第七条 每项申请书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作为会议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整理同行评议专家的意见,择优选取已评议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审议。
第九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申请者以往承担的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科研成果突出并遵守重点项目有关规定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项目排名顺序。当专家评审组的某成员审议某一项目时,应回避的成员须回避该项目的审议过程,但可以参加项目的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和项目排名顺序,每学科领域选取2项左右的项目,报请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科技处根据校领导审核批准结果,向申请者下达项目批准资助通知书。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将反馈专家的评议意见。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书后,须向科技处签订资助项目计划。在项目批准通知书发出后的一个月内不签约者,视为自动放弃,由科技处核准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在每年12月20日前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五条 科技处负责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负责组织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及年度考核。对未配合科技处检查、抽查、年度考核,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并于次年3月30日前补报、纠正,经科技处审核后解除停拨。对停拨经费期间,项目研究未按计划进行者,按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项目执行中,确实因公离校半年以上的,需要向科技处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须指定临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八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科技处应及时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撤销的项目,收回项目经费余额。同时停止项目负责人今后4年内申请重点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并提交下列结题材料:
 1、 技术开发应用研究类项目
  (1)实质性审查生效的国家发明专利文件材料,或取得国家软件登记证书(不少于1项)和本项目科技成果的省级鉴定证书等全部技术材料。
  (2)对国内,特别是广西的特色行业、支柱产业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形成产品的技术转让证明材料(技术转让合同书,协议书等)。
  (3)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3项)材料。
 2.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
  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所列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6篇,或在国际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要被SCI或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3篇,或专著1部(不含编著)。
 3.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
  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所列核心刋物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系列论文不少于8篇,或专著不少于2部(不含编著)。
 4、上述研究成果,均应署名以“广西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中文论文标注是“广西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合同编号:***)”字校样;发表的英文论文标注“Guangxi University Key Program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字样。 
 5、课题完成后,对研究方向,研究群体,人才培养,实验条件和环境等促进作用进行分析。
  上述结题材料装订成册报科技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科技处发出结题通知,项目负责人到科技处档案室建立科技档案归档。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经费分期划拨:第一年划拨40%,第二年划拨30%,第三年划拨30%。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经费设立独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成员中的在职人员不得支取加班费和劳务费。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1、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 劳务费:只能发给直接参予项目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博士生。劳务费不得超出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15%。
 4、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重点项目部份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不得超出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20%。同时在申报项目时需对协作费作出具体说明和在项目结题时要附上对合作成果作出分析的总结材料。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经费不支持购置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改装(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除外)。如特殊原因确需购买专用仪器设备者,购买费用不得超出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15%。报科技处审核批准后,按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技处负责对重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科技处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