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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3日 16:26 浏览次数:

国科金发计201535号 

 

有关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5次委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2015年5月12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以下简称重大研究计划)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研究计划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大科学前沿,加强顶层设计,凝炼科学目标,凝聚优势力量,形成具有相对统一目标或方向的项目集群,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提升我国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科学支撑。

  第三条 重大研究计划应当遵循有限目标、稳定支持、集成升华、跨越发展的基本原则。

  重大研究计划执行期一般为8年。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大研究计划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与批准重大研究计划立项;

  (二)组建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指导专家组);

  (三)组织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四)受理项目申请;

  (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六)批准资助项目;

  (七)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八)组织重大研究计划评估;

  (九)审核批准重大研究计划实施结束。

  第五条 每个重大研究计划均应设立指导专家组,以实现对重大研究计划的顶层设计和学术指导。指导专家组由7-9名来自不同单位、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指导专家组成员应当保持稳定,除不可抗力外,组长和副组长不得中途退出指导专家组。

  指导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公道正派;

  (二)学术水平高,熟悉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三)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强的战略思维和宏观把握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指导专家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重大研究计划实施规划书(以下简称实施规划书);

  (二)提出项目指南建议;

  (三)参加会议评审工作;

  (四)指导在研项目的年度学术交流活动;

  (五)跟踪项目进展,开展战略研究;

  (六)编制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自评估报告和阶段实施报告;

  (七)编制重大研究计划结束评估总结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战略研究报告。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工作组,由主管科学部和相关科学部工作人员组成。履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职责,负责重大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管理工作,联系指导专家组。

  管理工作组设组长1人,由重大研究计划主管科学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研究计划立项  

  第九条 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科学基金的优先发展领域;

  (二)在我国基础研究发展总体布局中具有重点部署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核心科学问题体现基础性、前瞻性和交叉性;

  (四)科学目标明确,具有可检验性;

  (五)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积累及所需的基本研究条件;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水平研究队伍以及若干在国际科学前沿作出有影响工作的科学家;

  (七)通过实施重大研究计划,该领域或方向的整体水平应在国际上有显著的提高,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十条 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的基础上,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提出重大研究计划立项设想,经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审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进行差额遴选,批准重大研究计划立项设想。

  第十一条 对于批准的立项设想,科学部应当组织专家起草组撰写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建议书。

  立项建议书的内容包括:立项依据、总体目标与核心科学问题、国内现有工作基础、研究条件与队伍状况、计划框架与组织方式、实施年限与经费预算、指导专家组和管理工作组的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扩大)会议对立项建议书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遴选,批准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并成立指导专家组和管理工作组。

  第十三条 指导专家组根据委务(扩大)会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实施规划书,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实施规划书是项目指南制定以及重大研究计划整体实施和评估的依据,包括科学目标与核心科学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年度经费安排计划等细化内容。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指导专家组根据实施规划书和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包括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4个亚类。

  (一)培育项目是指符合重大研究计划的研究目标和资助范围,创新性明显,尚需在研究中进一步明确突破方向和凝聚研究力量的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二)重点支持项目是指研究方向属于国际前沿,创新性强,有很好的研究基础和研究队伍,有望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且对重大研究计划目标的完成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

  (三)集成项目是指在前期资助和调研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研究计划中非常重要和有望突破的方向,明确目标,集中优势力量,能够实现跨越发展,使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处于国际前列或领先水平的项目,研究期限根据整个重大研究计划的安排确定;

  (四)战略研究项目是指用于支持指导专家组进行战略调研、项目跟踪、专题研讨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项目,研究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一)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均不得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申请人申请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的限制。

  指导专家组成员任职期间不得申请和参与申请本重大研究计划项目(战略研究项目除外)。根据需要申请和参与申请集成项目的指导专家组成员应退出指导专家组。

  第十七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人与参与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培育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集成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4个。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要求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凝炼科学问题和科学目标的情况;

  (二)与重大研究计划总体目标的相关性;

  (三)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四)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随机选取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交叉领域项目应当注意专家的学科覆盖面。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个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通讯评审意见分类排序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主要来自指导专家组,同时还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会议评审由指导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13人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第二十五条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议评审专家认为的非共识项目等特殊项目,2名以上的会议评审专家可以署名推荐,经会议评审组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指导专家组认为需要特殊部署的项目,由指导专家组成员提出建议,指导专家组另行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确定。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会议评审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的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会同指导专家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通过年度交流会、中期检查、专题研讨、实地考察及结题审查等方式进行跟踪检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会同指导专家组在重点支持项目和集成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中期检查采取会议或者通讯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也可以与重大研究计划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共同进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项目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项目指南的限项要求。退出的参与者1年内不得申请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项目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组织同行专家对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或者通讯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13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或者中期检查的专家。会议评审也可以与重大研究计划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共同进行。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对重大研究计划的贡献情况;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六)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情况和评审专家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的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申请摘要。

  第四十六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七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重大研究计划评估  

  第四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同期的重大研究计划统一组织评估。在重大研究计划实施中期进行中期评估,实施结束进行结束评估。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建综合评估专家组对重大研究计划进行综合评估。正在承担被评估的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担任综合评估专家组专家。

  第四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时间分批组织中期评估。

  中期评估包括中期自评估与中期综合评估两个阶段。

  第五十条 指导专家组在项目学术交流或研讨的基础上,对重大研究计划的整体方向、阶段重要进展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中期自评估,并形成重大研究计划自评估报告。

  第五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重大研究计划自评估的基础上,组织综合评估专家组对重大研究计划中期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中期综合评估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评估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评估重大研究计划的中期实施情况,并形成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意见。

  (一)重大研究计划的部署情况;

  (二)阶段性重要进展及其影响;

  (三)重大研究计划目标实现情况;

  (四)集成思路及集成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意见审批下一阶段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和经费计划。

  指导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形成重大研究计划下一阶段实施报告,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重大研究计划实施结束时间分批组织结束评估。

  结束评估包括结束自评估与结束综合评估两个阶段。

  第五十四条 指导专家组负责组织结束自评估,通过全面总结重大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及体现重大研究计划水平的集成成果,形成重大研究计划总结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该领域下一步深入研究的设想和建议,形成战略研究报告。

  第五十五条 结束综合评估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综合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应当就重大研究计划的总体设计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重大研究计划结束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主要包括:

  (一)顶层设计情况;

  (二)研究计划完成情况;

  (三)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

  (四)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

  (五)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重大研究计划结束评估意见,确定重大研究计划实施结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结束评估等,执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