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促进学校的科技创新、学术发展和科研成果转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的组成部分,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是指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成立,以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处核准设立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类实验室、研究所、研究中心、测试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智库机构等校级科研机构。校外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协同创新需要在本校设立的相关科研机构,纳入本办法管理。对于已经升级为厅级、省部级等更高级别科研机构的,按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成立的特殊类重要科研机构,另行规定管理。
第三条 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学校和学院的科技工作以及学科建设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整合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优势资源,争取获得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在相关领域形成具有优势的研究方向和具有特色的研究成果;有利于开展对外交流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有利于升级为更高级别的科研机构。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予科研机构配备专职编制,不拨运行经费,不另配用房,机构负责人不定行政级别。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成立,或校外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协同建设需要在本校设立的科研机构,对于行政级别、人员编制、运行经费、工作用房等有明确规定的不受本管理办法限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
第五条 设立科研机构的条件。
(一)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章程。
(二)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或工作内容,应聚焦国家和地方重点支持的科学研究领域,或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中亟需解决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或地方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开展研究,注重创新质量,推动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三)有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学术研究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5人,且固定人员不能同时担任其它校级科研机构的固定人员。
(四)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固定人员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数不少于3项,且近三年每人的年均科研到校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依托学院同类同级教师的年均到校科研经费。
第六条 新申请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工作内容等应与校内已有科研机构有差异。
第七条 与外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必须对机构的目的、学科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管理模式、合办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产权归属、纠纷仲裁等进行充分协商,签订协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学校法务办审定),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设立科研机构的程序
由申请单位填写《广西大学科研机构申报表》,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第五条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发文公布并聘任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科研机构原则上应依托学院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机构建设的规划、申请审核论证、运行管理与检查、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制修订等宏观方面的管理,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院负责本单位所管辖的科研机构的人员、设施、安全、科研活动、科研诚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与外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应坚持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相结合。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实行学院管理下的机构负责人负责制。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所在学院推荐,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学校批准聘任。科研机构负责人对机构的科研业务、行政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人应身体健康,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岁,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岗在编,有领导科研机构相应的学术水平与组织管理能力,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四年为一个聘期;学校的专职党政管理干部不得担任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可设若干名副职,协助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及开展相关活动,机构副职由负责人推荐,并通过机构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聘任,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机构所聘请的校外人员应根据聘任协议的规定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学术活动,不得以机构名义从事与科研机构业务无关的活动;科研机构对所聘任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机构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大学术活动等,其成员的聘任由依托学院完成。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应设立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不得单独对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协议),如需要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须报所在学院、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法务办审核合同(协议)条款,以学校名义签订。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校内人员考核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须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制定建设任务计划,定期做好工作总结,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中期评议和定期评估。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须每年参加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处组织的年度考核,主要对科研机构上一年度的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按当年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须每2年参加中期评议。中期评议原则上由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组织,主要对科研机构的运行情况以及对学院建设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行评议。中期评议的具体要求按当年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须每4年参加定期评估。定期评估专家组由学校聘请的7-9位校外专家组成,主要对科研机构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水平、社会服务成效、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共享服务、运行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年度考核与中期评议的结论是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定期评估结合工作汇报、现场考察、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按当年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中期评议、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其中,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校将按规定运用年度考核、中期评议和定期评估结果,对于定期评估为优秀的科研机构,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科研平台;对于定期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直接撤销;对于不参加年度考核、中期评议或者年度考核、中期评议不合格的科研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对于累计二次年度考核、中期评议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直接撤销。科研机构的定期评估结果将作为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聘期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与外单位合办的科研机构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中期评议和定期评估。合办科研机构到期,未达成继续合办共识的,即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广西大学××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等)”,与外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统一命名为“广西大学-(外单位名称或简称)××联合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等)”。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印章的,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按学校印章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经批准刻有印章的科研机构,其印章不得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包括签订任何经济或技术合同。
第二十六条 科研机构的牌匾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制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公布的《广西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校科字〔200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