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规范本校师生开展生物或医学实验,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避免出现科学实验违背伦理的问题,规范伦理审查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国家和广西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分管科研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实验动物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咨询、指导、审查、监督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广西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政策。指导、规划、监督和协调全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动物质量,完善实验动物饲养设施。助推动物科学、生物学、医学的学科建设,更好地为水产学、药学、动物医学及其他相关生命科学研究及临床试验研究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科研院主要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担任;委员会成员若干名,由各相关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动物实验专业人员和科研院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副主任委员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委员会工作及各项业务活动,行使管理监督职能,并开展各项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全体成员每年至少召开委员会会议1-2次,对上一年度实验动物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本年度的工作要点和计划;对本年度新申报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动物伦理申请进行一次集中审查。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院。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广西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开展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交流,加强信息交流,宣传实验动物管理法规,介绍实验动物学科新进展。
(三)负责全校科研用实验动物方案的审批,审查和监督本校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研究、饲养,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提倡动物实验遵循“减少、替代、优化、责任”的原则,在条件允许下,尽可能使用低等级实验动物,并鼓励寻找替代动物实验的其它方案,对不顾及动物福利的实验方案不予批准。
(四)负责向上级主管机关进行实验动物疫情通报,协助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实验动物传染病的防治和疫情的善后处理。
第九条 委员会的权限
(一)依据国家和广西有关实验动物工作管理法规和要求对全校实验动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二)对动物实验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后,确定实验动物的品种和数量。并根据实验情况提前对实验者进行动物实验操作技能培训,减少实验过程中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以改善实验动物的福利。
(三)负责监督动物实验应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饲养及实验条件下进行,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防止实验动物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防止出现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实验动物的现象。
(四)对动物实验项目研究目的的合法性以及所设计的实验方法的恰当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负责监督使用的实验动物是被用于科学研究目的。
(五)负责监督动物实验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障,对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的单位和个人,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将做出限期整改决议,并可作为科研不端行为公示及记录在册;对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出现肆意虐待实验动物的情况提出终止实验和处罚意见。
(六)负责监督全校科研动物实验中实验动物的使用情况,在科研活动中监督科研人员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 申请伦理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批表,动物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程序:
(一)在接到有关实验项目的申请文件后,由动物伦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项目审查的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再由执行委员召集审查会,综合委员的意见作出审查决定。
(二)参加审查会的委员不得少于动物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半数。动物伦理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作出决定;若无法协商一致,则依照得票超过到场人数三分之二为通过的原则决定。
(三)项目申请受理后,动物伦理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于重大或有争议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形成审查决议后,由主任签发,3个工作日内送达。
(四)常规项目首次审查后,如有申请同类项目的,可不经会议审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直接签发。
(五)对于有争议的项目,应聘请动物伦理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参加审议,并编写审议报告,内容包括各位专家的意见以及决定形成的情况等。
(六)必要情况下,申请者可申请现场答疑,并可申请对项目保密或涉嫌影响审查公正性的委员回避。
第十一条 对伦理审查决定有异议时,申请人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动物伦理委员会复审。
第十二条 动物伦理委员会对批准的涉及动物的实验项目应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应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对于严重违规者,应立即作出暂停项目的决定。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动物伦理委员会递交该项目伦理终结报告,接受对项目的伦理终结审查。
第五章 不通过审查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动物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一)缺少动物实验项目实施的客观理由和必要性的。
(二)举证不足、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三)从事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研究和使用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要求的。
(四)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实验环境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不合格的。
(五)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不科学,没有利用已有的数据对实验设计方案和试验指标进行优化,没有科学选用实验动物种类及品系、造模方式或动物模型以提高实验的成功率,没有充分利用动物的组织器官或没有采用较少的动物获得更多的实验数据的方法,没有体现减少和替代实验动物使用原则的。
(六)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中没有体现善待动物、关爱动物生命,没有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和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减少动物不必要的处死。在处死动物方法上,没有选择更有效的减少和缩短动物痛苦方法的。
(七)活体解剖动物或手术时不采取麻醉方法的,对实验动物使用一些极端的手段或会引起社会广泛伦理争议的动物实验。
(八)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目的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标准或国际惯例,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动物实验目的、结果与当代社会的期望、与科学的道德伦理相违背的。
(九)对人类或任何动物均无实际利益并导致实验动物极端痛苦的各种动物实验。
(十)没有充分理由对同一实验进行重复试验的。
(十一)对有关实验动物新技术的使用缺少道德伦理控制的,违背人类传统生殖伦理,把动物细胞导入人类胚胎中培养杂交动物的各类实验;以及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可能引起社会巨大的伦理冲突的其他动物实验。
(十二)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原则的其他动物实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